浙江省网络游戏行业自律公约
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 (经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第一届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并通过,自2013年3月28日起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网络游戏行业市场环境和秩序,保障网络游戏行业的所有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本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树立整个网络游戏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促进我省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经过与行业主管部门、网络游戏行业经营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讨论,特倡议订立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自律公约(下称公约)中所称网络游戏(英文名称为OnlineGame,简称“网游”)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传输媒介,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凡浙江省内合法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从事游戏产业链相关的产品生产、研发、设计、流通、营销、服务、咨询、商业运营、手机游戏及SP增值经营等企事业、相关的社会团体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均可申请加入本公约并遵守本公约的约束。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行业秩序、损害行业共同利益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规定,第一时间反馈给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后续工作的开展,保护全行业的社会形象和正常行业秩序。 第五条 从事网络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可以就本公约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请求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给予帮助和指导。因其它从事网络游戏产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公约的,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申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加入本公约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本公约及协会LOGO、协会官网链接等信息,享用及宣传协会的网络文化研究成果。 第三章 行业经营行为规范 第七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承担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严格遵守文化部第49号令《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经营含有色情、赌博、迷信、低俗、暴力以及带有不良政治倾向的网络游戏,努力经营能够弘扬我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民族凝聚力的优秀网络游戏。 第八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要注意保护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应设立注册账号实名制和正向引导防止沉迷的机制,不从事私服、外挂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九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其内容须遵守先审批后上网运营;国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应当按规定向文化部履行备案手续。不得授权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营网络游戏。在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交易中不得有违规行为。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行业的监管工作。 第四章 行业竞争行为规范 第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进行虚假宣传,也不通过侵权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不得在游戏客户端软件的设计、安装、运行、升级、卸载等过程中,故意给其他合法终端软件设置障碍,妨碍用户安装或者使用其他合法终端软件。 第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尊重他人享有的与游戏有关的知识产权,不得经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游戏或者帮助他人制作、使用侵权游戏,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打击各类侵权行为。 第十二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遵守职业道德,不恶意聘用竞争方人才,如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 售后服务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给网络游戏用户的游戏产品及售后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不得与文化部《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相抵触,不得随意缩短免费服务的期限。 第十四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充分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要重视和正确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问题。并在提供服务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纠纷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服务协议停止为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服务时,做到提前告知用户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表彰奖励和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 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定期予以公布表彰,对优秀的网络游戏给予推荐和表彰。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劝阻其停止违约行为。对于严重违反本公约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将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公布其违约行为。 本协会的会员如果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并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八条 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网络游戏专业委员会是本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宣传网络游戏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网络游戏行业自律规范,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和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范,并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三)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四)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五)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十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并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浙江省游戏行业协会网络游戏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监督机关是浙江省文化厅。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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