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由此可见,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是著作权行政管理对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必备条件。但是,何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解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实践中经常因此处在非常被动的地位。本文试图从一宗版权纠纷案中,共同探讨如何认定版权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 案例:2001年12月5日,广东省版权局接到顺德特耐装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耐公司)投诉,称南海市西樵恒辉印花厂(以下简称恒辉厂),未经特耐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大量复制特耐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16种,并印制在装饰布上,在市场上销售,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广东省版权局依法查处,维护特耐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查明,特耐公司自行设计名为“亭亭玉立”的美术作品,有设计人,设计时间,草图设计样本,并于2001年9月12日进行版权登记,享有著作权。恒辉厂在其生产的产品中,有与特耐公司“亭亭玉立”花色图案一样的装饰布,并有加工印制该图案的广告宣传。在其销售门市,堆放有大量与“亭亭玉立”花色图案一样的装饰布,并已部分销售,获销售款3081元。恒辉厂供认,该批与“亭亭玉立”花色图案一样的装饰布是其工厂生产的,但不能提供有效的版权证明。广东省版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对恒辉厂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收缴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 恒辉厂对行政处罚不服,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恒辉厂认为:恒辉厂的侵权行为,完全是一种民事行为,是恒辉厂与特耐公司之间的版权纠纷,是双方内部的事情,没有损害其他任何人的利益。《著作权法》规定,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介入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前提条件是该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而本案中的侵权行为根本与公共利益无涉,因此,版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超越职权的行为,是错误地适用法律法规。 广东省版权局认为,恒辉厂的侵权事实清楚,其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理由如下: (一)所谓公共利益,从各国民法典的解释,主要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就是人们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这些行为规范,是由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约定俗成的道德习惯等构成。其内容包括: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居民生活秩序,交通秩序等等。 善良风俗是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人们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形成的行为规范,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准则,即判断人们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正当与不正当、荣誉与耻辱等行为规范的总和。根据史尚宽的《民法总论》记载:“公共秩序是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中解释, “著作权法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同时扰乱了文化市场的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 我国民商法专家梁慧星教授在《民商法论丛》第1卷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解释,是指“(1)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以上解释,很清楚回答了公共利益的内涵及其表现形式。 (二)恒辉印花厂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权利人的劳动成果窃为己有并谋取利益,其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诚实”原则,违反了商业道德规范,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有悖于“善良风俗”的行为。 (三)恒辉印花厂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其他同行业经营者的利益。同时,还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恒辉印花厂未经许可,擅自复制、销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装饰布图案,省却了前期创作设计美术作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以及应支付的著作权使用费,降低了生产成本,使利润空间增大。直接和间接地使著作权人的产品在市场上的交易机会减少,顾客流失,可得利益损失,从而获得不当利益。该侵权行为无疑妨害了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也给其他同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带来威协。 (四)恒辉厂生产销售的由于是盗版产品,因此质量得不到保证。同样花色图案的装饰布,却用的是不同布料、颜色料和印制方法。消费者往往选用相同花色时,要考虑价格更便宜的产品,这样可以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其行为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五)恒辉厂生产销售的盗版产品通过降低成本,逃避税收,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其行为也损害了国家利益。 该案一审判决:原告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生产装饰布,并进行销售,获取利益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交易中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是损害了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即损害了公共利益。故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查明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护。 恒辉厂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二审 二审判决:上诉人未经特耐公司许可,复制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图案,生产、销售装饰布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特耐公司的著作权,且扰乱了文化市场和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被上诉人有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 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秩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以上案例,笔者认为,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认定应把握以下原则: ⒈该侵权行为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 ⒉该侵权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侵权规模较大的; ⒊该侵权行为是否在同行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⒋该侵权行为是否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侵害的; ⒌该侵权行为是否给国家的管理秩序带来混乱的; 如果以上要素都存在,那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就是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来源:启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