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现将收集到的有关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样式,供有关游艺娱乐场所会员单位参考:
游艺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登记簿封面200904200424019.doc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登记表200912020853422.doc
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日志200904200423349.doc